在我的分析中,我更倾向于使用“教育权利”这一表述,而不是更广泛接受的“受教育权”,因为它更好地概括了受教育权、教育中的权利和通过教育的权利所包含的复杂关系。简而言之,教育权利不仅包括教育的可及性和可用性的技术方面,而且重要的是要记住,儿童“不会因为走进学校大门而失去人权”。教育中和教育中的权利包括尊重个人自由,包括表达意见的自由和免受灌输等非法干涉的自由。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儿童的灌输(与思想、意见和教育权利自由直接相关)被视为两次世界大战的主要原因之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准备工作表明,父母对子女教育的权利被纳入人权条约,作为“对纳粹德国灌输政策的必要和自然反应”,以“避免二战事件重演”。纳粹党统治期间对教育的滥用“启发”了《世界人 瑞士 WhatsApp 号码 权宣言》的制定者,将教育目标纳入第 26 条,作为一项保障措施,确保各国不会以不利于儿童发展和国家间和平共处的方式滥用教育。同时,如果父母妨碍儿童接受适当的教育,国家就有干预的可能。 《儿童权利公约》后来成为第一份承认儿童自主享有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文书,父母的角色也由《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先前确立的“确保儿童接受符合其信念的教育”转变为“指导”。
教育权利的多面性
《世界人权宣言》中纳入“受教育的权利”,并非出于“让每个孩子都上学”的愿望,而是为了确保所提供的教育内容和质量有利于儿童作为自由社会成员的发展。为确保这一点,《世界人权宣言》引入了教育目标,后来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中进一步发展,以促进儿童作为自由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因此,教育权利可以从个人和集体两个维度来考虑:没有个人的自由发展,自由社会(集体意义上的)就不可能存在,而后者则禁止第三方的非法干涉,包括以灌输形式进行的干涉。
德尔布吕克认为,受教育权的双重性质使其成为一项相当独特的权利。作为一项社会权利,它要求国家在提供教育基础设施、资源和监督权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作为一项自由权利,它划定了国家在社会层面合法履行义务的界限。因此,禁止灌输是基于教育权的自由主义层面,而俄罗斯历史记忆立法的工具化可能导致灌输片面的历史观,这与教育权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