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显然通知并不限制派遣国自由任命其外交使团成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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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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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通知并不限制派遣国自由任命其外交使团成员的权利

Post by pappu6327 »

英国尚未披露其“未批准(厄瓜多尔)外交地位请求”的依据。如上所述,公约本身并没有从一开始就拒绝给予阿桑奇外交地位的理由。公约允许英国做的是宣布阿桑奇为不受欢迎的人,这实际上意味着它有权要求召回他或终止他的外交职务(以及他的外交地位)。根据第 9 条,一旦作出此类声明,派遣国有义务召回外交代表或终止其外交职务。此外,第 9 条允许接受国在某人抵达接受国领土之前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这意味着在阿桑奇这样的案件中,甚至可以在他上任之前作出此类声明。

从已报道的事实来看,尚不清楚厄瓜多尔何时要求阿桑奇担任外交官。根据《维也纳公约》第 10 条,任命使团成员及其抵达时必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鉴于接受国可以在外交官抵达前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并实际上阻止其入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人在接受国永远不会拥有外交官身份。但是,如果该人在被任命时已经在接受国境内,仍需要通知其担任外交官的情况(第 10(1)(d) 条),但在该人就任前无需事先通知。事实上,第 39(1) 条明确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应在接受国享有这些特权和豁免,“如果已经在接受国境内,则从其任命通知外交部之日起”。正如 Denza 在她对《公约》的权威评论中所说:

“将第 10 条与第 7 条和第 39.1 条结合起来,并结合谈判历史,。如果在任命时,这些成员在接受国领土之外,公约要求仅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通知他们的任命。他们可能在抵达之前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可接受的人,但如果没有发生这种情况,他们有权进入接受国领土,并从入境之日起根据第 39.1 条享有特权和豁免。但是,如果他们已经在接受国领土内,他们的权利只有在通知任命时才开始。”(Denza,《外交法:维也纳外交关 新加坡 WhatsApp 号码 系公约评注》,第4版,2016 年,第 76 页)

因此,一旦将领土内某人任命为外交官的通知通知接受国,该人从那一刻起就有权享有外交身份和相应的特权和豁免。我们只能假设厄瓜多尔足够精明,发出的是通知而不是“请求”,而且是立即任命而不是未来任命的通知。如果是这样,那么根据《维也纳公约》,阿桑奇从通知的那一刻起就有权享有外交身份(假设英国没有超出公约的理由从一开始就质疑这样的任命)。

Denza 指出,英国国内有判例法依据第 10 条,裁定外交豁免权取决于接受国是否接受有关个人。但她也指出,这些案件后来在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Bagga and others [1991] 1 QB 485 一案中被上诉法院驳回。在该案中,Leggatt LJ 表示:

“《[英国外交特权]法案》中没有任何内容要求通知,也没有规定一个人在外交部获悉此事之前不得成为使团工作人员……第 10 条明确指出……通知不是使团成员身份的构成要素,而是其结果。因此,先验地,没有理由将通知要求作为获得该身份的先决条件。” Page Id: 76

英国最近的案件也证实了派遣国有任命外交使团成员的自由,也证实了这些任命无需接受国接受,该人即可享有外交豁免权。在本博客上一篇博文中讨论过的Al Atiyya 诉 Al Thani [2016] EWHC 212 (QB)案中,法官谈到“派遣国根据《维也纳公约》第 7 条享有的任命自由”(第 78 段),同时指出“接受本身并不是一种提供豁免的行为”(第 74 段)。此外,上诉法院在Al-Juffali 诉 Estrada [2016] EWCA Civ 176案中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决(也在此处讨论),该裁决采取了“功能性方法”来承认外交关系,并确认外交地位从派遣国通知任命之时起产生(特别是第 15、27 和 28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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